福利要件:
設籍彰化縣且符合: 1、 動產:每年8萬元/人。 2、 不動產:每戶358萬元。 3、 收入:全家總收入平均分配 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不得超過14,230元。需檢附文件/證明: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2、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3、 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在監證明、診斷書、重大傷病證明等)4、 全戶所得、財產、稅籍資料,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上述第4點之文件,皆可由本府協助查調)福利要件:
設籍彰化縣且符合:1、 動產:每年12萬元/人。2、 不動產:每戶537萬元。3、 收入:全家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不得超過21,345元。需檢附文件/證明: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2、 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在監證明、診斷書、重大傷病證明等)。3、 全戶所得、財產、稅籍資料,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上述第3點之文件,皆可由本府協助查調)。福利要件:
於本縣辦妥出生登記且為本府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輔導人口之未滿1歲嬰幼兒。需檢附文件/證明:
1、 申請表。2、 戶籍謄本。3、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4、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福利要件:
設籍彰化縣且符合:1、 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2、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分2種:(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其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付30%。(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其保險費政府補助55%,民眾自付45%。需檢附文件/證明: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2、全戶戶口名簿。3、其他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證明、最近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服役、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失蹤滿6個月報案證明、退休俸證明、外籍或大陸人士身分證明文件等。4、委託辦理者,應檢具委託人的身分證正(影)本、印章,並檢具受託人的身分證及印章。福利要件:
設籍彰化縣兒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未達就學年齡(0-6歲學齡前)兒童,持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2.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需檢附文件/證明:
1.申請表。(加附影本乙份)2.提供療育單位所開立之治療紀錄單。(申請交通費者請加附影本乙份,申請到宅服務費不需檢附)3.自行負擔之療育費用收據正本。(加附影本乙份)4.健保特約門診部分負擔收據正本。(加附影本乙份)5.身心障礙證明(依有效期間認定)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或早療綜合報告書影本(依有效期間認定)(每次應附影本 )。6.兒童或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如當年度曾申請,免附)7.具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影本。(如當年度曾申請,免附)8.緩讀證明(達就學年齡但未入小學就讀者)。(如當年度曾申請,免附)9.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10.寄養家庭契約書影本。(非寄養家庭免附)福利要件:
設籍彰化縣兒童,至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日間托育服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未達就學年齡(0-6歲學齡前)兒童,持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2.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需檢附文件/證明:
1.申請表。(加附影本乙份)2.戶口名簿影本。(如當年度曾申請,免附)3.兒童或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如當年度曾申請,免附)4.自行負擔之日間托育費用單據正本。(加附影本乙份)5.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或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影本(依有效期間認定)。6.緩讀證明(達就學年齡但未入小學就讀者)。7.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福利要件:
設籍彰化縣0至6歲之幼童,經本縣衛生局辦理「新生兒聽力篩檢工作」專業醫師評估確實需要助聽器之聽力障礙幼童。需檢附文件/證明:
1.申請表、領據、匯款同意書。2.診斷證明書(須由兒童聯合評估中心、評估醫院或新生兒聽力篩檢確診醫院醫師開具證明單註明確需助聽器)。3.兒童或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4.戶口名簿影本。5.購買助聽器開立之費用單據正本。福利要件:
醫療費用補助之對象如下: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2、 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者。3、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4、 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6、 發展遲緩兒童。7、 早產兒。8、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9、 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10、 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及實際居住本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需檢附文件/證明:
1、 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2、 健保卡影本。3、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自付費用及看護支出費用之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4、 無申請其他保險之切結書。5、 兒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6、 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7、 全家人口最近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8、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福利要件:
(1)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2)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3)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需檢附文件/證明:
(1)申請表、切結書。(2)申請人(監護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需檢附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父、母、兒童其中一方)。 (4)記載父、母、兒童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5)選備文件:如第2胎子女證明、第3胎子女證明。福利要件:
一、臨托單位:需將幼兒送托至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居家托育人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公私立幼兒園及立案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二、補助資格:設籍並居住於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兒童之實際照顧者,家有12歲以下兒童之家庭,凡因謀職、就醫、職業訓練、夜間工作者、一胎多胞或其他非可預期之突發事件,而有臨時托育需求之民眾,皆可申請補助。分為弱勢家庭及一般家庭。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一)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二)家中有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之家庭。(三)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父母離異或一方失蹤、死亡,而由父親或母親單獨照顧,以及父母皆過世而由祖父母照顧者。(四)危機家庭。經社工員專業評估確有以下情形之一,而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1.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大疾病而有生命危險者,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2.戶內負擔家計者失蹤、入獄服刑,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3.家庭遭受其他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五)其他特殊條件之家庭經社工員專業評估,認為有提供本項服務補助之必要者。三、夜間工作家庭:實際照顧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夜間工作者(不包含例行性之輪班),夜間工作時間為晚上六點過後。四、多胞胎家庭:同一胎兩名子女以上,第二名以上之子女需要托育服務者,不限定臨時性事由。需檢附文件/證明:
1、 申請書(含應附相關表件)。2、 設籍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須蓋有申請人私章)。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4、 佐證文件:臨托當日之職業訓練證明、就醫證明、謀職證明。5、 夜間工作者家庭:請檢附夜間工作相關證明。6、 多胞胎家庭:戶籍資料顯示同一胎位兩名子女(含)以上,且幼兒之年齡未滿12歲。7、 (中)低收入戶:戶籍地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8、 照顧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受照顧兒童之發展遲緩兒童證明(綜合評估報告書)或診斷書(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9、 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父親或母親戶口名簿影本(須蓋有申請人私章),或失蹤、死亡證明影本。10、 危機家庭:社工人員專業評估報告書。11、 身心障礙證明。福利要件:
申請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1、 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2、 新生而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3、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而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需檢附文件/證明: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已辦理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福利要件:
需檢附文件/證明:
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1 申請對象:經醫師診斷有身心障礙或疑似有身心障礙者。持有身障證明需重新鑑定者。2.申請應備文件及流程:(1)檢附下列資料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政)課或民政課填寫申請表(含福利服務項目申請)、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未滿14歲者可用戶口名簿影本。最近三個月內1吋(或2吋)照片三張。重新鑑定者,需附原(尚未到期)身障正反面影本,並需於到期前2-3個月申請。若持有證明要新增類別或申請變更,須另檢附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2)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3)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3.至指定鑑定醫院進行鑑定流程:填妥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基本資料後,勾選是否併同需求評估作業,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勾選醫院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者,會在醫院併同社工員需求評估訪問。4.鑑定醫院完成鑑定後,將鑑定表送本縣衛生局,再由本縣衛生局轉送本府社會處。5.社會處依鑑定報告內容及專業團隊評估,核定身心障礙者證明,判定行動不便、必要陪伴者之服務。6.符合者核發製作證明後,函請公所函轉申請人。7.未勾選醫院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者,於證明核發後,社工評估安排需求評估作業。二、換發身心障礙證明:1.換發對象:身心障礙證明破損不堪使用者、證明資料異動。2.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檢附下列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政)課或民政課申請;或直接至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申請:(1)原身心障礙證明。(2)身分證影本一份。(3)最近三個月一吋照片一張。(4)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申請人及受託人雙方身分證與印章,縣府接到公所函轉申請案核對無誤後,換發新證明交公所轉發申請者。三、補發身心障礙證明:1.補發對象:身心障礙證明遺失。2.申請程序及應附文件:檢附下列資料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政)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或直接至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申請:(1)身分證影本一份。(2)最近一吋照片一張。(3)遺失切結書一份。縣府接到公所函轉申請案核對無誤後,補發身心障礙證明交公所轉發申請者。(4)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申請人及受託人雙方身份證與印章,縣府接到公所函轉申請案核對無誤後,換發新證明交公所轉發申請者。福利要件:
1. 設籍本縣,並領有縣發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最近一年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者。2. 事前申請制(需先申請等收到核定函再購買)需檢附文件/證明:
身障者本人(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2)印章(3)依輔具項目所需的輔具評估報告書、診斷書等。(4)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可之後附)(5)戶口名簿影本(若非本人申請,需檢附以瞭解與身障者關係)。非本人申請另備申辦人身份證件及印章。福利要件:
1、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縣,並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2、 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3、全家人口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2.5倍(35,575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3,513元)1.5倍(35,269元)。4、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全戶總人口1人時,存款及投資不超過新台幣200萬元;全戶總人口1人以上時,每多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5、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七百一十六萬元。需檢附文件/證明: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2.申請人郵局存簿影本(如有優存證明需檢附) 。3.申請人、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福利要件:
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安置於本府簽約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需檢附文件/證明:
1.申請書。2.縣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3.日間照顧或是住宿式照顧需求評估核定函。4. 體檢表。5.機構收容同意書。6.全戶戶籍謄本。7.列入申請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人口者之綜所稅稅籍證明8.慢性穩定之精神障礙者需檢具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證明病情穩定適合長期養護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福利要件:
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身心障礙者。辦理方式:本府補助本縣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單位利用既有場地與設備,提供機構式照護服務,或提供到宅服務。需檢附文件/證明:
1.申請書。2.縣發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3.如領證明者,另附需求評估核定函。4.全戶戶籍謄本。5.中、低收入戶者附中、低收入戶證明書。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福利要件:
1、 醫療給付之社會保險: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身心障礙者。2、 現金給付之社會保險:已參加公保、勞保、農保、軍保、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退休人員(公務員)保險之身心障礙者。需檢附文件/證明:
無福利要件:
1.設籍彰化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3.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4.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向本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5.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需檢附文件/證明:
1.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申請及計點標準。2.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全戶所得稅暨財產歸戶證明。3.申請人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4.彰化縣核(換、補)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5.購置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應含開立日期、目前利率、目前貸款餘額等,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福利要件:
1、 設籍彰化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3、 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4、 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5、 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6、 租賃房屋在彰化縣行政區域內者。7、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獲准房屋租金補貼者,應於每年受理申請期間提具相關資料供本府複查,合於規定者得予繼續補貼。但最長補貼期限為五年。需檢附文件/證明:
1.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申請表。2.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計點標準表 。3.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同住者全戶所得稅暨財產歸戶證明。4.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5.申請人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6.彰化縣核(換、補)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福利要件:
1、 依法領有縣發身心障礙證明並設籍彰化縣者。2、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3、 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輛之有效駕駛執照。4、 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已承租位於本縣轄內之停車位(用途必須確為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需檢附文件/證明:
1.申請書。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5.車輛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6.租賃契約影本。7.租金繳納證明影本。福利要件:
1、 依法領有縣發身心障礙證明並設籍彰化縣者。2、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3、 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輛之有效駕駛執照。4、 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已購買位於本縣轄內之停車位,且辦有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需檢附文件/證明:
1.申請書。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5.車輛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6.貸款契約影本。7.停車位所有權證明影本。8.最近一期貸款繳納證明。福利要件:
1、申請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2、用途: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需檢附文件/證明:
1.換發者須繳回原舊證。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身障者印章、身障者身分證。3.若汽車駕照、汽車行照非屬身障者本人,須為身障者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或與身障者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請檢附親屬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4.免附汽車駕照、汽車行照。(車種須為自用小客車或自用小客貨車)5.受委託申請者需附身障者及受託者身分證及印章。福利要件:
1、 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未滿六十五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者。2、 服務對象同一牙位已申請本補助者,固定假牙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活動假牙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需檢附文件/證明:
1.申請表。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4.診治計畫書。5.口腔篩檢表。6.其它相關資格文件福利要件:
1、 年滿六十五歲者,並設籍及實際居住彰化縣轄區(超過183日以上)。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4、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所得及有價證券等,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前項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5、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價值總額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前項有關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據;房屋價值之計算,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6、 兼具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榮民院外就養金、公費安置、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本生活津貼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 7、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需檢附文件/證明:
身分證、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其他證明文件(學生證、診斷書等),請至戶籍地公所社會課申辦。福利要件:
*被照顧者應符合: 1、 領有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 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請看護(傭)者。 3、 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 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照顧者應符合: 1、 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且實際居住及負責照顧,並符合: (1)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 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其配偶。(3)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2、須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需檢附文件/證明:
1、 申請表 2、 日常生活功能表。3、其他證明文件福利要件:
設籍本縣之縣民,患有失智症、智能障礙、精神異常及有走失傾向、曾走失者或有需求者。需檢附文件/證明:
1、 申請表。 2、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無免附)。 4、 其他相關可資證明走失或有需求之文件資料。福利要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1年以上且已有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年滿65歲以上未滿70歲以下長者(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列冊低收入戶之老人除外)。需檢附文件/證明:
無福利要件: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 經本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 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需檢附文件/證明:
申請人應持身分證及私章向村(里)幹事或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並填具申請表。福利要件:
年滿65歲以上、設籍本縣滿三年以上,且實施期間仍設籍本縣者,可向鄉鎮市公所申請。 但以下資格者,不適用本補助: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經本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審查標準: 1.經牙醫師評估為上顎及下顎健康牙齒各存3顆(含以內)或單上顎健康牙齒存3顆(含以內)或單下顎健康牙齒存3顆(含以內)。 2.同一部位補助,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需檢附文件/證明:
申請人應持身分證及私章向村(里)幹事或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並填具申請表。福利要件:
凡65歲以上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老人,經彰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實地做「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輕度以上失能者。需檢附文件/證明:
彰化縣政府長期照顧申請書